劫匪劫持13岁男孩勒索50万
下午5时左右,一名女子带着一个10多岁孩子,在海雅缤纷城购物后去停车场开车,女子开门上车,孩子上后座,此时一男子突从后门上车,用刀架在孩子脖子上,在争执中,女子的手被割破。“当时男子一手拿着刀,一手拿着汽油,称要钱不要命!”知情者说,该男子戴一顶土黄色鸭舌帽,估计看到对方开的是奔驰就劫持了孩子,并且向女子开口索要50万。
物业管理人员发现后立刻报警,随后民警、特警、消防和谈判专家赶到现场,僵持了很长一段时间,劫匪点燃了汽油,喷出的火焰将3名民警烧伤,所幸伤势不重,火被消防及时扑灭,人质并没有受伤。截稿前,记者从宝安警方证实了这一说法。
宝安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组织警力赶到现场处置,一方面安排谈判人员与嫌疑人进行谈判、周旋,稳定其情绪,防止伤害人质;另一方面安排便衣警力做好准备、等候战机。17时56分许,民警趁嫌疑男子松懈之机,果断从右侧迅速打开车门将嫌疑人强行拉出车外,夺下刀具,成功解救人质。
经初步审讯,嫌疑人桂某某,男,35岁,四川人。据其供述,其因信用卡套现欠银行30余万元,遂于9日中午自沙井坐大巴车到某广场寻找作案目标。
(节选自人民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本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本案中,桂某某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此来索取财物,其行为已涉嫌绑架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