祛斑致消费者八级伤残谁担责
在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江苏省南通市一美容会所擅自为沈女士进行祛斑治疗,造成她面部毁容,构成八级伤残。
已过不惑之年的吴女士是一家大型超市营业员。由于职业的因素,吴女士格外在意自己的形象。随着年龄的增长,吴女士面部出现了几个明显的黄褐斑,她为此烦恼不已。2012年10月,吴女士与一家美容会所签订一份祛斑协议。
会所业主金某在协议上承诺“若吴女士出现没做干净的,可免费再次操作”、“吴女士在遵守顾客须知的前提下,院方承诺十天左右斑痂掉落”、“若3年内再有斑长出来,不收任何费用,直到做好为止”,费用共计6800元。当天,吴女士预付2000元。
此后,吴女士按金某要求做了E光、补水、激光等祛斑项目,但数月后,效果并不明显。2013年1月4日,金某改用药水为吴女士提取面部黄褐斑。不久,吴女士面部出现灼痛发红,脱皮结疤后又出现了凹陷。在吴女士交涉之下,金某承诺3-6个月后恢复完好,否则愿承担一切责任。
同年7月,吴女士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颞、颧、面部疤痕(增生期)。2013年7月19日,吴女士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吴女士面部疤痕形成系美容会所涂药物不当,致面部形成大片不规则瘢痕,致残面积超过30平方厘米,评定为人损八级伤残。
当地卫生部门经检查发现,为吴女士开展祛斑治疗的美容会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遂对业主金某作出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为赔偿问题,吴女士一纸诉状将金某告上了南通市通州区法院。
法庭上,金某辩称,本案应适用医疗事故标准进行赔偿,而不是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且吴女士自身亦有过错。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祛斑致消费者八级伤残 美容会所赔偿17万余元”)
李华阳律师:
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本案中,金某在会所没有取得医疗美容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采取自制的疗程,擅自为沈女士进行祛斑治疗,造成她面部毁容。金某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金某因非法开展医学美容项目造成的损害,不属医疗事故范畴,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