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患性病仍坚持卖淫犯法么
22岁的江苏滨海女子鲁花被确诊患有淋病后,她“重伤不下火线”,依然“坚持”卖淫,且不采取安全措施。记者今日从阜宁法院了解到,鲁花因犯传播性病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鲁花22岁了。那年1月,她被医院确诊患有淋病,她并没有因为这个而停止自己的买卖。同年2月27日,她在卖淫时被滨海警方抓获,受到了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也没有吓倒她,她转移“阵地”至滨海与阜宁交界处的一家浴室,在浴室里继续自己的买卖。在浴室的一年内,她与数名“买淫男”不使用安全套进行交易。
2014年2月19日20时许,鲁花在“工作”中被民警抓获现行。后经阜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她患有淋病。随后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传播性病罪”提起公诉。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条 [传播性病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性病是否传染他人,并不影响定罪。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患艾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仍卖淫、嫖娼的,就构成传播性病罪。至于他们卖淫嫖娼是否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是否将性病传染给了其他人,都不影响该罪名成立。如果卖淫嫖娼行为确实传染给别人了,造成一定后果,在量刑上会更重一些。”
本案中,鲁花被确诊患有淋病后,依然坚持卖淫,且不采取安全措施,危害了他人身体健康。阿云的行为涉嫌传播性病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