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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保密”为由拒供病人电子病历合法乎

2014-05-23 7:20:26 作者:李华阳 88人浏览 0人评论

医院“保密”为由拒供病人电子病历合法乎

    人在医院就诊时死亡,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时,医院拒绝提供电子病历等原始数据资料。因此,法院认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责任,判其赔偿病人亲属36.8万余元。

  2009年1月19日,刘某因病入住合肥一家医院。当月27日晚上,刘某要求回家,未被准许。后来,他强烈要求下床排便,次日零时06分左右出现抽搐后呼吸停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2月13日,刘某亲属与医院共同封存了病历。但他们怀疑,这份病历中少了2009年1月28日零时15分之前的图形奇特的心电图。

  死者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45万余元。

  2009年9月11日,刘某亲属与医院共同启封了刘某的住院病历,同意以该病历作为鉴定依据。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未见明显过错。

  2011年1月20日,原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死者亲属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2011年11月15日,合肥市中院发回重审。 2012年12月5日,原审法院再次判决驳回死者亲属的诉请。原告不服,再次提起上诉。去年4月11日,合肥市中院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次重审过程中,这场持续数年的案件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死者亲属始终认为,刘某的病历存在被隐匿、伪造、篡改等情形。因此,在第二次重审过程中,他们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刘某的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死亡记录等电子病历进行司法鉴定。

  去年7月2日,鉴定人员前往医院,对电子病历系统进行检验。鉴定人员使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浏览了刘某的电子病历,并对所见病历内容进行截图。可是,鉴定人员现场要求查看并提取刘某的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死亡记录、临时医嘱单对应的数据库记录,却遭到拒绝。

  医院为何不肯提供电子病历资料?去年8月1日,医院向原审法院发函解释说,因数据库、数据字典以及源代码直接关系到医院数据库安全和网络安全,来访人员无法保证不会外泄。

  9月3日,鉴定意见称:因无法获取所需的检验数据,无法判断刘某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死亡记录、临时医嘱单的形成时间及是否经过改动、添加或删减。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院有责任和义务配合鉴定,以证明其病历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完整。本案中,医院以危及其数据库和网络安全为由,拒绝提供电子病历系统数据库中的相关原始数据,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完成鉴定,对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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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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