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抢劫小卖铺1角现金78张啥后果
仅仅抢了7.8元,静宁县18岁的杨某却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5月21日记者获悉,由静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抢劫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入户抢劫),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刑法意义上的“户”,量刑起点在十年以上,据此法院判决杨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12月7日晚上9时,杨某行至静宁县古城乡陈河村路段时,因其想抽烟而身上无烟无钱,见有一小卖部,便想起其在上中学时,常来该小卖部买东西,知晓该小卖部只有71岁的老人张某一人照看,遂产生到该小卖部抢取一包香烟之恶念。随后,杨某以购买香烟为由,诓骗张某打开小卖部房门,称其要购买“娇子”牌香烟,张某便从挂在墙上的布口袋中取出香烟,杨某即从张某手中抢夺该盒香烟,张某即抱住杨某,杨某便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刀子,朝张某身上捅刺,并持放在菜缸上的一段钢筋棒朝张某头部击打数下,张某挣扎脱身后出门呼救。杨某见张某离去,便从炕头处的被子下抢得一沓钱后逃离。
事后,公安机关抓获杨某后从其身上搜得面值1角的现金78张,共计7.8元。张某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因张某在该小卖部已独立起居生活很多年,应认定该小卖部属《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一)项中刑法意义上的“户”。
故杨某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小卖部当场使用暴力方法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定性为入户抢劫,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