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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身份证上网男子网吧门口盗车

2014-06-04 18:10:40 作者:李华阳 25人浏览 0人评论

借用他人身份证上网男子网吧门口盗车

  一男子借用他人身份证上网,下线后拿走网吧电脑桌上的一串车钥匙,然后用该串钥匙把一辆电动车盗走。日前,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3119日早上,被告人陈某某借了他人的身份证,并用该身份证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点点网吧上网,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网吧内的电脑桌上拿走一串车钥匙,后用该钥匙将被害人贺某某停放在点点网吧门口的一辆黄色台铃电动车盗走,折合人民币2280元。201421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被盗黄色台铃电动车。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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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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