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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2014-06-06 12:05:11 作者:李华阳 12人浏览 0人评论

 

收条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问:王某曾向一家建筑工地提供5吨石子。当时该工地负责人刘某出具了一份收条,王某不慎将收条原件丢失,幸而留有复印件。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支付石子款,刘某以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为由否认。请问,这份收条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这里的复制品,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才视为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只提交复制品的,应当慎重对待。本案中,该收条的复印件并非绝对没有证明价值,这种复印件可以作为补强证据,在案件存在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补充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如果仅有该收条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该收条复印件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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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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