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13岁恋爱女友发生关系是否犯罪
8日从广东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当地一名19岁男子与一名六年级13岁女生恋爱并发生性关系,其后,该女生因不堪男友同伴污辱跳楼轻生受伤。近日,该名男子被法院认定构成强奸罪,获判刑10年。
法院查明,2013年2月,家住湛江吴川市的李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尚在读小学六年级的13岁女生陈某,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随后,李某在明知陈某未满14周岁且是在校小学生的情况下,分别于当年4月4日、4月6日晚上,在其位于吴川市大山江街道一所住宅房间与陈某发生性关系。
同年6月9日晚21时许,李某和同伴邓某驾驶摩托将陈某带到覃巴镇覃寮村的邓某家中。当天晚上22时许,李某与陈某在邓某住宅二楼的房间发生性关系后走出房间,在李某的示意下,邓某进入房内欲强暴陈某,但因陈某反抗强烈无法得逞。
其后,自觉受辱的陈某产生轻生念头,从房间的窗口跳下,跌倒在地致昏迷。李某与邓某慌忙下楼对其施救。待陈某苏醒后,再驾驶摩托车将她送回村边,让其自行回家。
(节选自新华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李某明知陈某13岁而与之发生性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成立强奸罪;后李某又示意邓某与陈某发生性关系,二人的行为均成立强奸罪未遂。李某与邓某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