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可否要求尽赡养义务
我与老伴因无子女,于1983年将9个月大的李某收为养子。李某结婚成家后,因种种原因与我们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如今,我与老伴都已年过70岁,而且患有多种疾病,生活非常困难,我们想要求李某给予一些经济上的帮助,不知可否?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收养法》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你们若是属于“既无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情形者,完全可以依法要求李某给付生活费。《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