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分手后拿走巨额“公款” 男友能否要回
与吴女士分手后,发现客户支付的近27万余元装修款被其带走,并拒绝返还,李先生将吴女士诉至法院。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判决吴女士应当返还李先生270590元。
李先生与吴女士原是恋人,2012年3月至7月间,李先生接下昌平区11户业主的装修生意。其间,李先生雇用吴女士做报价、代收业主钱款等工作,她共收取装修款40笔,共计271090元。过程中,曾有工人从吴女士处领走500元。2012年8月,吴女士私自将全部装修款带走。李先生称,这导致其一贫如洗,装修工人的工资也一直无法支付。与吴女士多方联系返还装修款项,其不予理会。
庭审中,吴女士不同意李先生的请求,称两人曾是男女朋友,装修收入是毛收入,要用来支付材料费用和生活费用。
(节选自人民网)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吴女士未经李先生同意即带走装修款项,且拒绝返还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并且给李先生带来了损失。吴女士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上述规定,应该将自己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