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发手机信息 通信分公司侵权(省法院参考性案例)
2011年4月15日,原告司某的手机接收到被告某通信分公司发送的400余条商业广告信息,原告认为被告滥发手机短信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某通信分公司书面向司某赔礼道歉并支付司某公证费600元。
点评: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手机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通信工具,但电信运营商及一些不良商户为谋取不当利益,经常给手机用户发送广告信息或违法信息,给人们的正常通信和生活带来不利影响。该案例对于广大手机用户增强消费权益保护意识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对于规范电信运营商的电信服务行为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