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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飞潮"诉"北京飞潮"不正当竞争

2014-06-18 17:11:03 作者:李华阳 16人浏览 0人评论

"无锡飞潮""北京飞潮"不正当竞争

    北京飞潮过滤技术有限公司在经营过滤设备过程中使用了飞潮(无锡)过滤技术有限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飞潮”商号并造成了实际上的混淆,因此,无锡飞潮将北京飞潮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目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飞潮(无锡)过滤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称,无锡飞潮设立于2003617日,目前在国内过滤设备市场占有率第一名,销售产品涉及全国各个省份,年度销售额过亿元,是过滤设备的领军企业,在国际过滤设备行业也拥有相当知名度。北京飞潮过滤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821日,注册资本仅为10万元人民币,且核定经营范围不包括过滤设备的生产与销售。北京飞潮的主要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石先生完全知晓“飞潮”商号的知名度,其将“飞潮”商号使用于过滤设备领域系恶意。风神襄阳汽车有限公司是无锡飞潮的客户之一,其在工程招标中明确要求使用无锡飞潮过滤设备。在选购无锡飞潮过滤设备时,发现主动与其联系的北京飞潮同样包含“飞潮”商号,误以为北京飞潮是无锡飞潮的关联企业,因此与北京飞潮进行了技术和价格方面的协商。因此,北京飞潮违法使用“飞潮”商号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与无锡飞潮的混淆。

  飞潮(无锡)过滤技术有限公司认为,过滤设备系细分工业领域产品,客户更加注重供应商的商号而非商标,无锡飞潮通过长期经营以及优秀的产品和服务获得了广大客户的认可,在过滤设备供应和使用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北京飞潮明知无锡飞潮商号的知名度,却违反诚实和信用原则,恶意将企业名称用于与工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完全不相关的过滤设备领域,并且在实践中造成了混淆,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无锡飞潮的合法权益,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无锡飞潮将北京飞潮诉至法院,要求北京飞潮停止将“飞潮”企业名称用于过滤设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50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根据法律规定,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如果原告所述案情属实的话,北京飞潮明知无锡飞潮商号的知名度,恶意将企业名称用于与工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完全不相关的过滤设备领域,并且在实践中造成了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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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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