喇叭声音起争执 肉贩持刀捅死少妇
17日上午7点40分左右,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农贸市场发生一起杀人事件,致一人死亡。据事发现场几位目击者称,一卖猪肉的商贩摆摊时,用音响播放歌曲声音较大,吵醒了居民楼上某住户7个月大的婴儿,双方由此发生口角,发展到扭打,混乱中,该商贩用手里的割肉刀捅向一女子的腰部。随后,该女子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节选自人民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本案中,嫌疑人用刀捅女子的腰部,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女子伤势太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