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因子女姓氏变更而拒付抚育费吗
问:我与雷某因离婚纠纷到法院起诉,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儿(5岁)随我一起生活,雷某每月负担子女抚育费280元。后我与蔡某再婚,为方便称呼和生活,我在没有和雷某协商的情况下将孩子改为蔡姓。雷某知道后便拒付抚养费。他认为孩子就应当随父姓,这样他才有义务支付孩子抚养费,如果要其给付抚养费,则必须将孩子改姓为雷,否则,他拒付抚养费。请问,雷某的说法对吗?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是否改性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不能消除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雷某因孩子改姓就拒绝给付抚养费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