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三学生伏击女班主任捅10刀啥后果
18日17时许,广东江门开平市宝源路建设银行附近,15岁初三学生谢某伏击一名女老师,捅其10刀。谢某被一名休班交警和一名群众联手擒获。今日下午,警方通报:受害人曾担任谢某的小学班主任,管教严厉,暂无生命危险。
(节选自新华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故意杀人不单纯是指故意杀人罪,而是指故意杀人行为,其包含故意杀人罪,也包含行为人在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中的故意杀人行为。故意杀人未遂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一种停止形态,故而,本案中,该15岁的谢某伏击一名女老师,捅其10刀,可以看出其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且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因素使其犯罪目的不能得逞,但是其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