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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是否有权要求丙网站停止侵害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4-07-02 12:05:40 作者:李华阳 99人浏览 0人评论

 乙是否有权要求丙网站停止侵害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大河网友“流星赶月”咨询:甲的画作《梦》于1960年发表。196134日甲去世。甲的唯一继承人乙于200910月发现丙网站长期传播作品《梦》,且未署甲名。201291日,乙向法院起诉。请问:乙是否有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李华阳律师:《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其中,第(十二)项规定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意味着,本案中此权利受保护的期间是,从1961年死亡之后的50年之内,即2011年之前可以获得保护。乙在20129月提起诉讼,此时,此项财产权利已经超出了法定的保护期限。故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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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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