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遇车祸见死不救违法吗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救护车遇车祸见死不救违法吗

2014-07-03 18:38:07 作者:李华阳 73人浏览 0人评论

 救护车遇车祸见死不救违法吗

  “613日,在保山市芒宽乡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地点距芒宽卫生院不足8公里……当芒宽卫生院院长陶自安乘坐的号牌为云MMK120的救护车经过事发现场,肇事车车主上前拦截呼救,救护车却视若无睹,径直向敢顶方向驶去。”日前,这条网帖出现在云南一本地论坛中,网友称车祸中的伤者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并质问为何救护车路过现场却“见死不救”。

  昨日,记者从保山市隆阳区宣传部了解到,经隆阳区卫生局调查核实,网曝内容基本属实,决定免去陶自安隆阳区芒宽中心卫生院院长职务。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云南救护车遇车祸见死不救 车上院长被免)

   

   

  李华阳律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救死扶伤是医院和医生的天职,也是其必须要尽到的义务。无论是医疗机构、执业医师还是其他从业人员,都必须要以人为本,尊重患者,关爱生命。必须要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救护车属于医院的延伸,加之里面有医护人员,其应当履行救死扶伤的神圣义务,本案中,当芒宽卫生院院长陶自安乘坐的救护车经过事发现场,肇事车车主上前拦截呼救,救护车却视若无睹,径直驶离。该院长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违背了其职业道德。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