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自杀男友是否应该负法律责任
去年的一天,下沙派出所接到一个报警电话:“警官不好了,我朋友把自己所在房间里,她可能想自杀,我们怎么敲门都没人来开。你们快过来帮忙。”一听有人要自杀,当时值班的民警陈子斌与协警徐建方立刻到了报警电话里说的公寓。在事发的公寓楼底下,他们见到了报警人,汤某和高某。“她是我们朋友小刘的女朋友,”一旁的高某介绍:“昨天,她和小刘吵了一架,吵得有点凶。”第二天一早,小刘要去外地出差,所以很早就走了。在火车上,他收到女朋友李某发来的一条短信:“你不用管我了,我自己管自己去了。”小刘想想不对劲,赶紧给李某打电话,但是手机已经关机。于是,他又连忙给好朋友汤某和高某打电话:“你们帮我去房间看看我女朋友怎么样,我担心她要想不开。”
为了救人,陈子斌决定直接踢门。两人闯进去后,才发现小姑娘双腿挂在床沿边。陈子斌上去摸了摸,还有脉搏。但是为什么敲门这么久,李某一直没反应呢?陈子斌“我看了看,加起来估计有40来颗。估计这个姑娘都吃了。”
陈子斌决定用警车送李某去医院,徐建方则留在公寓里保护现场。
男朋友刘某,第二天就急急忙忙赶回下沙。见了女朋友后,感到非常后悔:“都是我不好,以后我尽量多花时间陪你。”两个人说着说着,又和好了。
原来两人吵架的原因是,小刘周末要出差,没时间陪女朋友。
(节选自人民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小李吞安眠药自杀行为与小刘不陪她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是自身心理素质的原因,所以小刘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