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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公交车纵火案法律分析

2014-07-07 16:04:08 作者:李华阳 27人浏览 0人评论

杭州公交车纵火案法律分析

    75日下午,杭州市市中心庆春路东坡路交叉口附近,一辆7路公交车发生火灾。据现场图片,事故中一男子死亡,多人受伤。起火后,两小伙子砸车窗,后钻进车里救人。车门打开后,很多人涌出。初步勘察,疑人为纵火,该车底盘、发动机无着火痕迹。

   据杭报在线:另据在边上购物的林先生说,当时他正在边上休息,看到公交车冒烟有火,是从中后部起火的。公交车外的人与车内的人都在砸窗,只有有一名男子被抬下,伤势比较重,直到送上救护车都没有动过。据他目测,大约有10个人以上有不同程度的受伤。

   据杭州日报:2014751715分杭州公交集团下属一分公司71-2636由北向南方向途径东坡路衣之家百货门口时发生燃烧,截止目前有人员受伤。

   公交初步勘察的结论是疑似人为纵火。据检查车辆的地盘发动机都没有着火的痕迹,车辆烧毁不是十分严重,内部有几个座位烧着了但车体没事,司机安全。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杭州公交车燃烧致一死多伤 初步勘查疑人为纵火)

 

 

    李华阳律师: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公交车内放火,将整个车厢内的乘客带入危险境地,造成了人员受伤和财产的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涉嫌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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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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