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财务轻信诈骗电话转出公款1700万惹多大事
本报讯(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周晶晶 魏玲)7月4日,违反单位财务制度的黄某因涉嫌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市检察院批捕。52岁的黄某是武汉一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5月3日,黄某在单位接到电话,对方称其有一张北京招行信用卡透支8000余元。
黄某随即拨打了对方提供的公安机关电话号码,称自己并没有这张北京招行信用卡,更没有透支过。自称是“北京市朝阳区公安人员”的陈某在电话里询问了黄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黄某一一如实回答。陈某佯装呼叫总部,查询黄某信用卡透支情况,随后告知黄某,总部称其涉嫌一起贩毒洗钱案。
黄某一听便紧张起来,推测可能是经常出差,在外住宿泄露了身份信息,被坏人利用做了违法之事。几小时后,陈某再次致电黄某,并提供虚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网址让其查询。黄某点击进去,发现网上出现了自己的身份证,且下面赫然印着“涉嫌王某某贩毒洗钱案”。黄某深信不疑。
为洗清自己“利用公司账户洗钱”的犯罪嫌疑,黄某便利用自己财务负责人的身份,编造理由分别从出纳、会计手中获取了单位账户的银行U盾和密码。之后,他按照陈某的指示,进入公司账户,配合其“查询”。就这样,在陈某“遥控”下,黄某分17次从单位账户转出1700万元。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国企财务轻信诈骗电话 转出公款1700万)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黄某一方面是电信诈骗受害者,另一方面是滥用职权的实施者。其对自己的行为造成单位损失的心态是过失,但对滥用职权、违反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却是主观明知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