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陈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大河网友“雁荡高人”咨询:陈某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吴某交出现金,吴某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陈某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吴某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陈某一把抓跑。事实上,吴某给陈某的现金只有88元,陈某“亏了”12元。对于陈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陈某持枪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勒令对方当场交付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有二:侵犯人身权造成轻伤害以上后果,或者侵犯财产权破坏了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所以持枪抢劫,也只有出现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才是既遂。陈某虽然为了抢劫付出了100元的损失,但这不是刑法的评价内容,陈某对于被害人的88元形成抢劫罪既遂。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入户抢劫是指是为了犯罪,进入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具有家庭生活内容的空间抢劫,陈某进入商店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