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泄露银行卡密码 好友盗卡取钱如何定性
年逾五旬的男子罗某,交友不慎,竟糊涂的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告知“好友”陈某,后陈某趁罗某酒醉之机,将银行卡盗走,并盗领卡内现金3990元。近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此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12月初,被告人陈某与失主罗某经常在一起玩耍,某次酒后罗某还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告诉陈某,后陈某跟罗某一起去银行取钱时,也看见罗某输入相同的密码。 2013年12月16日下午,两人在罗某的出租屋内饮酒吃饭,后罗某酒醉躺在床上休息,此时,陈某看到罗某的钱包放在饭桌上,而自己身无分文,又知罗某的银行卡密码,遂产生盗窃银行卡取钱的念头。于是,陈某趁机将钱包内的一张农业银行卡盗走,并于当日20时许,持卡去到自动柜员机处,取出卡内的3900元,次日,又刷卡消费90元用于购买香烟。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在亲属的帮助下,赔偿了罗某全部的经济损失。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酒后泄露银行卡密码 好友盗卡取钱获刑五个月)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银行卡,盗领存款共计人民币3990元,数额较大,根据法律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