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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让“女贼”被挂牌跪地侵权否

2014-07-15 14:17:31 作者:李华阳 7人浏览 0人评论

失主让“女贼”被挂牌跪地侵权否

    开店卖东西的,最恨的就是小偷。近日,温州某服装市场就抓到了一个女贼,店主气愤不已“逼”得小偷认错,可认错方式过激引发网友争议。

   据悉,被抓的小偷是一名女子,年纪看起来有四十多岁。女子在行窃时被店主当场抓获,随后被多人控制住。

   或许是经历过多次被窃,店主们有些气愤,想让女子当下认错。从网友提供的图片来看,女子先是挂了一块写着“我是小偷(偷错写成了“俞”),该打”的牌子,然后跪地磕头,表情看起来颇为痛苦。在一番“折腾”后,女子最后戴上手铐被保安带走,期间不断有人在旁边拍照。

   虽说小偷确实可恶,应该严惩,但遭到如此对待,引起不少争议。小偷认错的无码照片一经上网后,遭到了不少网友的抨击,而发图者随后也删除了照片。

    有网友认为,虽说可怜人必有可恨之处,但也没必要让人跪下或者游行。如果是捉到小偷什么,最多送公安局。

   网友“CHaNG-King”则认为,这样对待一个女人也太狠了。“要是被她孩子看到有多大的阴影,这个母亲都无法在她孩子面前昂首挺胸。要是孩子的同学看到她妈妈是小偷会怎么想。也许她真的迫不得已,要不然谁愿意做小偷,被世人唾弃!”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温州店主抓女贼后泄愤 挂牌跪地拍照引争议)

 

 

 

    李华阳律师: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属于具体人格权的渊源,由此产生并规定具体人格权。它不仅是具体人格权的集合,而且为补充和完善具体人格权立法不足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依据,人们可以依据一般人格权,对自己的人格利益遭受损害,但又不能成为具体人格权所涵盖的行为,依据一般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寻求法律上的救济。

    本案中,该女子在行窃时被店主当场抓获,但店主们却让女子挂了一块写着“我是小偷(偷错写成了“俞”),该打”的牌子,然后跪地磕头,已经侵犯该女子作为一个人所应当具有的人格尊严,侵犯了该女子的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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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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