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孩遭父亲逼吃书喝马桶水法理分析
2013年的一天,杭州13岁女孩小雨向媒体求救,控诉其亲生父亲常虐待自己,还逼她吃书喝马桶水。小雨奶奶称经常看到儿子虐待孙女,他还曾逼孙女吃硬币。奶奶表示要和儿子打官司,拿到孙女监护权。(来源: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这里所说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侮辱、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行为须具有相对连续性。根据法律的规定,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可以说“情节恶劣”,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情节恶劣,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屡教不改的等等。
小雨的父亲经常逼小雨吃书喝马桶水、吃硬币,情节恶劣,涉嫌虐待罪。但该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