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能私自赠送产品吗
王某与李某合伙开办了一家农药厂。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李某未经王某同意,私自将厂里价值2.8万余元的农药产品分数次赠送给其做农药生意的亲戚宋某。
王某得知此事后,要求宋某返还农药产品或者按批发价补偿货款,遭到拒绝。宋某称农药产品是李某免费给他的。而李某认为,作为合伙人,他对厂里的一半产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将部分农药产品赠送给宋某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表现,王某无权干涉。那么,对于合伙企业的产品,李某能赠与他人吗?
(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合伙人不能私自赠送产品)
李华阳律师:
《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当归合伙人共有,并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如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否则为无权处分。基于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如无权利人追认则为无效的合同,且赠与行为不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受赠人无法获得所有权,该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农药产品是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当属于王某和李某共有,其赠与行为没有征得王某的同意,该赠与行为无效,宋某应当返还受赠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