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9月3日,年近六旬的南京市民李女士坐公交车上班,至铁心桥附近时,公交车遇到大坑上下颠簸,坐在最后一排的李女士跌落在地,腰椎骨折致十级伤残。李女士认为,公交公司应赔偿自己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9万多元。公交公司则称这纯粹是意外,自己没有过错。(来源:扬子晚报)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李女士乘坐公交公司的公共汽车,双方已形成客运合同法律关系。李女士在运输途中因道路颠簸摔倒受伤,公交公司违反了保证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