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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房屋所有权人是谁

2014-07-24 9:08:14 作者:李华阳 18人浏览 0人评论

这套房屋所有权人是谁

    大河网友“烟雨蒙蒙”咨询:夫妻二人结婚后,双方父母筹资买了一座房子,刚开始登记在男方名下,由于女方闹腾的不行,就改登记在女方名下。现在准备离婚,男方的利益受到很大威胁。我们该怎么分割房屋?我今天去把房产信息调出来,上面只有女方的名字。取得方式写的是赠与。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解释三是将房产登记于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行为视为明确表示赠与一方。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是在父母出资意思表示不明时,如何合理界定其内心真意是否有赠与子女一方的意图,只能通过出资过程中相关的外观行为加以判断。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取得原则。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一般谁就被认为是不动产的权利人。进而如果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可认为该登记行为传递的出资父母真实意图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反之,如果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则一般可推定父母真实意思表示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条规定实质上是将房屋产权登记者与父母赠与对象相对应。

    基于第一款的规定,登记在一方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而当双方父母均出资时,由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原因比较复杂,可能出于购买的便利,也有可能为了符合有关的购买政策,在认定其中登记一方的出资为对个人赠与的情形下,即便另一方父母出资,但产权登记在非子女一方名下,也应视为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而不能简单将其认定为是对双方的赠与。该款实质上为了平衡双方父母的利益。

    该案中,双方父母筹资购买的一套房,虽然刚开始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应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一种赠与。后由于女方闹腾,又将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且房产信息上取得方式是“赠与”,由此可认为男方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房屋所有权赠与女方,此时房屋所有权发生了变更,女方是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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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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