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八起典型案例之五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八起典型案例之五

2014-07-25 9:09:29 作者:李华阳 8人浏览 0人评论

 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八起典型案例之

 

  (一)基本案情

 

  “宏济堂”为济南本土的中药老字号,创立于1907年,“宏济堂”历经分立、合并、整合、改制和更名等多次调整分为制药公司和山东宏济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医药集团)。本案阿胶公司是医药集团投资设立的子公司,阿胶公司基于母子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使用“宏济堂”字号,且依法在工商局核准注册。制药公司认为阿胶公司在其阿胶制品上突出使用“宏济堂”,并标注阿胶公司企业名称及“原宏济堂阿胶厂”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阿胶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停止使用“宏济堂”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药集团与制药公司对于“宏济堂”的使用在历史上没有形成权利划分。阿胶公司对“宏济堂”字号的使用是基于其母公司医药集团的历史传承与授权,并非恶意攀附他人企业名称或商标。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商标与老字号之间的权利冲突,应本着善意共存和包容发展的原则进行处理。本案中,阿胶公司对“宏济堂”商标、字号的使用是历史的,也是善意的,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制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对涉及因历史原因造成的老字号权利冲突案件的处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老字号的权利冲突,实质是具有百年历史的民族传统品牌及老字号,在历经计划经济体制发展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如何确定权利边界和规范使用的问题。山东法院本着尊重历史、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原则,依法处理商标和老字号的冲突纠纷,允许两个“宏济堂”字号善意共存,实现了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