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斗气撞伤无辜司机何罪
田某因与王某追逐竞驶发生行车纠纷,驾车多次冲撞王某的车,并高速推顶其车行驶数百米,致使两车先后失控,发生事故。
前不久,田某驾驶轿车回家时,在昌平区崔村镇附近遇到同向行驶的王某,两人一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途经一座桥时,两车减速,过后王某想要超车,但田某也立即加速,并在赶超后又踩刹车。王某认为田某故意别自己的车,便加速行驶把田某的车逼停,伙同车上乘客使用木棍、拳脚殴打田某。之后王某驾车欲离开,挨打的田某情绪失控,驾车冲撞王某轿车,并高速推顶其前行数百米远。
为了躲开田某,王某无奈赶紧踩油门加速希望摆脱田某的车,但两车稍一分离,田某就踩油门紧追,再次撞上王某的车,如是几番。最后两车先后失控,王某的车撞坏一根电线杆后撞上路边大树,田某的车撞倒骑电动三轮车经过的李某后撞上路边大树。经检验,两车均已报废,王某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李某经鉴定为轻微伤,一根10千伏电线杆被撞断,维修花费19950.12元。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开车斗气撞伤无辜行人 司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捕)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田某在发生纠纷后,为实施报复,驾车多次冲撞前车,并高速推顶前车长距离行驶,其明知自己这种报复行为会给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危害,仍然放任该种危害后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和公私财产损失,其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此种行为,田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