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腹生子”产纠纷小孩由谁抚养
问:王某与其丈夫刘某结婚多年,未生小孩。后王某到医院检查得知患有子宫性不育症。出于抱子心切,夫妻俩决定“借腹生子”,遂雇请年轻女性李某代孕。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将夫妻二人的受精卵植入李某体内,待李某生产后,小孩归王某夫妇所有,王某夫妇支付李某报酬30万元,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后李某顺利诞下一男婴,不料,经过十月怀胎,李某对男婴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其不愿意将孩子交给刘某夫妇抚养。请问这种情况下,小孩抚养权归谁?
(来自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借腹生子”产纠纷小孩由谁抚养
)
李华阳律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卫生部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因此,“借腹生子”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是被明令禁止的。
而上述双方签订的代孕合同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另外,人身关系不可转移和变更,亲子关系是自婴儿出生即确定的,不因当事人的协商和约定而变更。因此,本案中李某经十月怀胎生育男婴,其作为母亲依法享有对小孩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