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送的礼物分手是否要还
2012年8月,来宾市女子小丽与柳州市男子小张相识,之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居期间,小张给小丽购买了不少衣服、鞋帽等物品,2013年的情人节当日还给小丽购买了一部价值2000元的手机,平日里吃喝开销也大部分由小张承担。然而,因为种种原因,二人最终没有走进婚姻殿堂。分手后,小张诉至柳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小丽返还他在恋爱期间的各项花费共计2万余元。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并没有支持小张的诉求。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恋爱送的礼物分手是否要还 非彩礼法律不保护)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恋爱双方最终没能够结合,要追讨恋爱期间的开支,关键在于区分这些开支是否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给付。日常生活的开支以及小额的不以结婚为目的馈赠无需返还。本案中,小张给付的财物并不具有彩礼的性质,所以不能根据上述规定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