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挖林木出售该如何定性
2013年3月,李某见村旁高速公路的绿化林无人看管,想卖掉谋利。由于卖活树比卖木材价格高得多,李某于是伙同杨某向原从事园林工作的史某谎称其有权处置该路段的绿化林,让史某寻找搞绿化的买家卖掉绿化林中的白蜡树。史某联系到从事绿化经营的刘某,刘某带人至上述绿化林,挖得白蜡树100棵。刘某支付给李某等人1.9万元。后经鉴定价格为2.6万元。2013年4月12日,刘某又带人到该公路旁的另一段绿化林挖得白蜡树88棵,欲装车运走时被当地派出所发现,当场扣押,经鉴定价格为2万余元。刘某支付给李某等人1万余元。
(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盗挖林木出售是盗伐林木还是盗窃)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盗伐”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和其他保护森林的法规,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或本人承包经营的国家或集体的森林和林木的行为;”。“伐”在字典里的意思是“砍:伐树。砍伐。”实施“伐”的行为后,树木主干与其赖以生存的根部分离,根部留存于土中,伐木后树木必然不能成活;而挖木,则是用工具把树木及其树根的主要部分从泥土中取出,将树整体与泥土分离,挖木后若用于移栽,仍能让其继续生存。
盗窃罪与盗伐林木罪所侵犯的法益有所区别。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盗伐林木罪被列在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章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一节,是鉴于盗伐林木行为使成活树木对资源环境的有益贡献损失殆尽,盗伐行为造成的破坏不可逆转、无法恢复,所以其最终必然破坏生态环境。而本案中李某、杨某的盗挖行为虽然未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违法了相关管理制度,但毕竟未终结树木生命,尚未对生态环境造成无法挽救的后果。其行为危害主要体现为侵害了树木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
综上,李某、杨某盗挖林木予以出售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