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驾驶酿出事故雇主有罪吗
刘某是一无牌照的混凝土搅拌机运输车车主,在明知王某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雇用其驾驶该车。王某在驾驶该车过程中因违章驾驶,与相对行驶的一辆面包车相撞,造成乘坐面包车的五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最终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那么车主刘某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雇人驾驶酿出事故,雇主无罪?)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刘某理应预见雇用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特种车辆可能造成危害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属于过失。王某因为驾驶经验不足,违章驾驶导致五人死亡,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刘某的违法雇佣、指使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车主刘某也成立交通肇事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