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精神异常买主能否要求买房合同无效
2014年4月,张女士通过北京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蓝山时代分公司与陈先生、李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张女士付款并办理完过户手续,把邻里素质和居住环境作为选房重要条件的她入住后却发现楼下邻居精神不正常。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原告张某诉称:2014年4月,张某通过北京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蓝山时代分公司与陈某、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张某付款并办理完过户手续,把邻里素质和居住环境作为选房重要条件的她入住后却发现楼下邻居精神不正常,日夜辱骂、威胁原告全家,经常在原告家门口扬言要砍死他们,导致原告全家老小终日惶恐不安,精神崩溃。原告认为被告陈某、李某明知原告重视邻里关系、居住环境,却在原告多次询问下隐瞒事实,作出虚假承诺,实属欺诈,因而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第三人中介公司亦存在过错,故将陈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退还房款并赔偿其损失,同时亦要求第三人退还中介佣金。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认为邻居精神不正常房主诉房屋合同无效)
李华阳律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对方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欺诈具有不正当性。因欺诈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欺诈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本案中,如果原告所述案情属实,陈某、李某确有欺诈行为,其隐瞒真实事实,使张某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但该合同并未损害国家利益,故并非是无效的合同,而是可撤销的合同,张某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但不是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