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结婚20余年婚姻有效吗
2014年8月6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表兄妹结婚的案件,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判决原告刘小霞与被告王辉之间的婚姻无效。
在庭审中,原告刘小霞向法官陈述自己与被告之间的婚姻经过。“我和被告是表兄妹关系,我妈妈是他爸爸的亲妹妹,因为我妈妈嫁到外地,所以两家之间的来往比较少,我妈妈去世之前让我嫁给我表哥,我妈妈说自己要死了,放心不下我,希望我嫁给他,他是表哥会对我好,可以照顾我。当时我年纪小,什么都不懂,就听妈妈的话嫁给了大我十岁的表哥,在1992年8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的这么多年我们之间只有亲情,没有夫妻之间的感情,他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发脾气,我们一说话就吵,以前我忍着,因为小孩小,现在孩子上了大学,我实在和他过不下去了,我一定要离婚。”
被告刘辉表示“自己与原告确实是表兄妹关系,婚后争吵是正常的,有时候自己在外面做事心情不好是会发脾气,但是也没有必要到要离婚的地步,为了孩子,我希望维持一个完整的家。”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表兄妹结婚20余年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李华阳律师: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法律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且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本案中,原告虽然提起的是离婚诉讼,但其婚姻属于无效婚姻的一种,故而,法院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原告,并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