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捂死情人女儿 焚尸伪造现场

2014-08-13 16:29:22 作者:李华阳 15人浏览 0人评论

捂死情人女儿  焚尸伪造现场

  近日,瑞昌警方破获一起杀人焚尸案,犯罪嫌疑人黎某已抓获。

  7317时,瑞昌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瑞昌市南义镇一居民楼起火,一名女孩被烧死。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发现有汽油燃烧痕迹,人为纵火的可能性很大。

  经了解,死亡的女孩柯某是武宁县鲁溪镇人,今年15岁,由于她家在南义镇买了房,她一直在南义镇居住。柯某的母亲有一个叫黎某的情人,曾多次到过柯某的家。731日上午,民警找到黎某,但黎某称他案发时没有到过柯某的家。82日,民警发现黎某有作案嫌疑,但此时黎某已离家外逃。83日,在警方压力下,黎某投案自首。

  经讯问,731240分,黎某打开柯某家门,准备与她母亲幽会,不小心进入柯某房间。见奸情败露,黎某恼羞成怒,将柯某捂死,然后纵火焚烧该房间,以伪造失火现场。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因奸情被情人女儿撞破将其捂死 焚尸伪造现场)

李华阳律师: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如正当的防卫行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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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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