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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课桌上有“喜羊羊”是否构成侵权

2014-08-15 15:51:57 作者:李华阳 27人浏览 0人评论

出口课桌上有“喜羊羊”是否构成侵权

深圳一家公司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的270套出口课桌上,赫然使用了卡通形象喜羊羊、美羊羊的艺术造型。这两个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认为这家公司明显侵犯了他们的权利,因此将该公司起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美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4万元。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喜羊羊、美羊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上述作品于2008年8月进行了作品登记。此后,原告的该项著作权在海关总署申请了备案登记。2013年3月,被告深圳市某进出口公司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家具,至印度尼西亚。海关经查验,发现其中有270套课桌使用了喜羊羊和美羊羊卡通形象。由于涉嫌侵犯了原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2013年4月,海关给原告发去“确认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通知原告是否申请扣留上述涉嫌侵权的货物。同日,原告向海关提交了扣留被告出口货物的申请书。海关经调查,认为被告出口货物上使用的喜羊羊和美羊羊标识,事先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著作权货物的行为。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深圳公司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课桌使用喜羊羊卡通形象被告侵权)

  

 

 

李华阳律师: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喜羊羊、美羊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作品受法律保护。被告深圳市某进出口公司未经原告的许可,在申报出口的课桌上使用了与原告作品高度近似的卡通形象,且该行为已被海关行政处罚。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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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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