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使用人病故租赁期内家人能否续租?
我家原有四口人,我和妻子带着年幼的孩子与父亲租住在一套廉租房内。廉租房是以父亲的名义申请的,现父亲病故但房子还在租期之内。夫妻两人的收入状况与当初申请廉租房时相比没有增加,每年工资都没有超过低收入线。请问,我们能否继承或续租父亲的廉租房?
(来自中国普法网)
李华阳律师:《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城镇廉租房是政府或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是面向最低收入家庭或是其他需保障家庭的,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保障性住宅。
《继承法》规定,只有被继承人的自有财产才能被继承。城镇廉租房的住房性质属于公房,故租房人不对其拥有房屋产权,所以廉租房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
另《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每年都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所以租住廉租房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当条件不符时承租人应退出廉租房。
因此,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经过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家庭可推举新的租赁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反之应退出廉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