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单身约定”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我与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时,公司出于担心我在合同期内结婚,会产生婚假、产假等一系列假期,从而给工作带来影响,遂要求我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若有违反,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了能得到该份让我心仪的工作,我虽有不愿而又不得不同意。如今,因我早已步入“超级剩女”之列,在家人不断催促之下,曾与一名男士相亲,并感到情投意合,且准备结婚。公司获悉后,立刻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其与我的劳动合同尚有两年到期,我擅自结婚已违反了当初的“单身约定”,其当然地取得了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员工违反“单身约定” 公司也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颜东岳)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解除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结婚或离婚问题上享有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强制或干涉。你单位要求你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的“单身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所以自始无效,你有权拒绝履行该约定,你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月工资标准,向你支付双倍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