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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是否可以枪击闹市砍人的外籍男子

2014-08-22 10:57:47 作者:李华阳 25人浏览 0人评论

警方是否可以枪击闹市砍人的外籍男子

前日,一名外籍男子在南海黄岐闹市持刀追砍路人,民警制止时遭暴力拒捕,经警告无效后开枪击伤嫌疑人腿部,将其制服并送医院救治。

当天18时许,在黄岐怡富广场门口,一名黑皮肤男子手持一把长约二十厘米的刀具追砍路人。南海公安分局民警接到警情后立即展开围堵,后在黄岐大桥上成功将其截停。该男子不停挥舞刀具攻击民警,暴力拒捕。民警两次鸣枪示警无效,依法开枪,分别击中嫌疑人左、右小腿,将其制服并送往医院救治。20时许,该男子在救治过程中死亡,死因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经查,该男子的尿液冰毒检测呈阳性,初步判定其在事发前曾吸食冰毒。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佛山外籍男闹市追砍路人被警方开枪击中后死亡 )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法规规定,警察在判明行为人有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或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或者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本案中,该外籍男子手持一把长刀具追砍路人,且不停挥舞刀具攻击民警,暴力拒捕,民警两次鸣枪示警无效,在此情况下,民警可以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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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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