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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岁醉男强奸53岁妇女后抢走财物如何定性

2014-08-24 10:11:06 作者:李华阳 58人浏览 0人评论

28岁醉男强奸53岁妇女后抢走财物如何定性

53岁妇女郭某骑电动车去看外孙女时,途中被一名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年轻男子林某撞倒。林某不仅没有救助她,甚至还强奸了她,临走时,还将郭某身上的1000多元现金和一些首饰抢走。

事发后,郭某向当地警方报警,林某被抓获。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28岁醉男丧失人性 强奸苦苦哀求的53岁妇女 作者:王龙祥)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也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林某使用暴力强行与郭某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其实施强奸后,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抢走郭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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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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