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骗贷虚构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谢先生与杜先生系朋友关系。2010年1月,谢先生因无力偿还他人欠款,遂与妻子陶女士商量决定用陶女士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的一套约62平方米的房屋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但经过咨询,谢先生和陶女士了解到直接使用房屋抵押获得的贷款数额有限,且贷款利率较高。同时,二人了解到,如果购买此套房屋办理按揭贷款,不但贷款的数额要高很多,而且针对购买首套房的购房人的贷款利率也会更低。当得知杜先生名下并无房屋时,谢先生夫妇遂与杜先生协商,由杜先生购买二人的房屋并从银行获得按揭贷款,谢先生夫妇则使用此按揭贷款偿还所欠债务。
当月,陶女士与杜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杜先生购买陶女士的房屋,并约定了房屋的出售价格为54万元,但杜先生并未实际给付购房首付款。同年3月,陶女士将房屋过户至杜先生名下并与杜先生签订《协议书》,约定:因陶女士资金周转困难,故将名下房屋过户至杜先生名下,并用杜先生的名义办理贷款,该贷款则由陶女士按时偿还银行;贷款还清后,杜先生应无条件将房屋过户给陶女士;杜先生不得将该套房屋私自转卖、抵押、转租。后杜先生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共贷款42万元,该部分贷款直接汇入陶女士银行账户。此后,陶女士夫妇使用该贷款偿还了欠款,陶女士亦每月按时将应偿还的银行贷款汇入杜先生的银行还贷账户,再由银行自动扣划。至于陶女士所出售的房屋则仍然一直由陶女士夫妇实际居住使用。2010年底,谢先生不幸去世。
2014年2月,陶女士得知杜先生欠了大量外债,可能会出售自己的房屋偿还债务,遂积极与杜先生协商房屋过户事宜,但未能协商成功。2013年3月,杜先生将该套抵押给他人,借款90万元,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2014年4月,出于无奈的陶女士只得一纸诉状将杜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假买卖真骗贷 卖房人起诉合同无效获支持)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虽然杜先生与陶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却并未实际交付房屋及支付购房首付款,杜先生所借银行按揭贷款实际亦由陶女士偿还。结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其真实意图系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向银行获取贷款,其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杜先生与陶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