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负气掐死一岁半“养女”法律分析
因新接入网线被扯断,爱上网的袁某与丈夫马某发生口角。次日,仍在气头上的袁某酒后将一岁半的养女掐死,事后,她主动投案自首。
据了解,2012年2月,夫妇俩在马某的老家安徽收养了刚出生一个月的女孩乐乐。马某老来得女,因此对乐乐视如己出,疼爱有加。据承办此案的检察官透露,袁某此前并未虐待、殴打过女孩。据了解,马某夫妇并未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但在安徽老家为女儿办理了户口。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女子被丈夫埋怨爱上网后掐死1岁半养女 作者:杨凤临)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袁某负气酒后掐死一岁半“养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本案中,因为没有办理正式收养手续,马某夫妇对乐乐的收养是非法收养,双方只是形成了一种事实收养关系,不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