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爱慕女老板合成假裸照逼迫发生性关系咋定性
19岁的刘某,使用网络技术合成裸照威胁女老板与其发生性关系,被抓后竟称爱慕女老板却又不懂得如何表达爱意。
刘某曾在某公司工作。法院查明,他多次通过聊天工具发信息威胁其前任女老板白某,并称“手上有多张你沐浴时的裸照,是以前住公司宿舍时在洗手间安装针孔摄像头偷拍的,若不答应与我发生性关系,则发给你公司员工以此换钱”。刘某从网络上下载多张裸女图片,再以公司宿舍洗手间的照片为背景,利用网络技术将照片合成,截取下身裸体并作模糊处理后发送给白某作威胁。
落网后,刘某交代,他此举是出于对女老板的爱慕,只是年少的他不懂得如何表达自己的爱意。他说,自己并没在洗手间安装针孔摄像头,这样说只是想威胁白某使她乖乖就范。面对案发时年仅19岁的刘某,白某内心百般滋味,最终选择原谅了刘某。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19岁小伙合成假裸照 欲逼女老板发生关系被判刑 作者:林霞虹)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刘某利用合成的虚假裸照胁迫被害人白某,企图逼迫被害人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涉嫌强奸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强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