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能开除合伙人吗
从原单位辞职后,我与朋友孙某、何某各自出资150万元,于2009年开办了一家合伙公司。经过数年的运转,2012年初,公司由原先的入不敷出,渐渐转为赢利,到目前已利润颇丰。
一个月前,孙某和何某口头提出要我退伙,理由是公司能够扭亏为盈全是他们二人的功劳,我既没有为公司提供多少技术支持,也没有发展足够多的客户,却参与他们分红,公司不能容留我这个多余的合伙人。请问,合伙人能否以没为公司作多少贡献为由开除其他的合伙人?(来源:普法网 原标题:合伙人能否开除合伙人)
李华阳律师:《合伙企业法》第49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即使你没有为公司提供多少技术支持,也没有为公司发展多少客户,工作业绩确实不如孙某、何某,但只要你没有上述法律规定的4种情形,孙某、何某便无权强行开除你。且孙某、何某只是口头通知将你除名,违反了法定程序,不能对你产生除名的法律效力。你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孙某、何某的除名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