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不来往女儿可以不赡养父亲吗
秦大爷夫妇生育了一儿一女,因为妻子去世的早,他含辛茹苦独自将儿女养大,现在两人都已经成家立业。秦大爷和儿子秦阳一起生活,女儿秦芳因为嫁于本村,与父亲相距很近。2013年1月份,秦大爷与秦芳的婆婆产生冲突,双方在秦芳家发生争吵,秦芳的婆婆在争吵中摔倒后骨折。两家人自此再没来往。2013年10月,秦大爷将秦芳诉至法院,经调解,秦大爷每隔一个月在女儿家生活。但由于秦芳长期在外务工不在家居住,秦大爷认为自己不适宜与女婿和亲家一起生活,便再次起诉要求秦芳每月给付赡养费800元,并承担自己一半的医疗费。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父女公堂相见两相厌 法院判决女儿需赡养父亲 作者:潘玲玲 徐佩)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秦大爷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可以要求女儿秦芳履行赡养义务,承担赡养费和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