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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电是犯罪吗

2014-09-09 10:11:20 作者:李华阳 221人浏览 0人评论

偷电是犯罪吗

2013年1月15日,南昌市供电公司发现小兰荣兴纸品厂存在窃电情况,并于2月16日向南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邓某雇人从供电公司某十千伏环网柜上搭接高压线路,向其纸品厂三个车间供电,并安装非法定计量装置。据统计,2011年至2013年间,邓某共窃电487.4569万度,获取赃款373.3103万元,造成国家损失402.4444万元。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南昌一老板偷电被判无期 非法获利370余万元)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人从供电公司某十千伏环网柜上搭接高压线路,窃电487.4569万度,获取赃款373.310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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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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