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社报道失实担责吗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报社报道失实担责吗

2014-09-09 10:58:19 作者:李华阳 13人浏览 0人评论

报社报道失实担责吗

张先生系一生猪养殖场经营者。2012年2月11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蔡家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张先生涉嫌诈骗后,对其进行了传讯。次日,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张先生,2月26日对其取保候审。

重庆某报社在未向公安机关核实,法院尚未认定张先生构成犯罪的情况下,2012年2月25日以《租母猪骗150万补偿款》为标题作了报道。(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赔礼道歉加赔钱 重庆一报社因报道失实被法院判罚 作者:朱薇)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四十条 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张先生虽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采取相应刑事措施,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由法院依法认定。报道所称的“租借600多头母猪,骗取国家150多万元”,未经法院认定,被告也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该报道失实,侵犯了张先生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