嫂子认为公婆“偏心”火烧小叔婚房咋定性
今年已经28岁的周某,在父母的帮助下,贷款在来安县城购买了房屋。这刚把新房装修好,家用电器也买好了,准备在国庆节期间结婚。没想到,2014年9月13日下午,新房突然失火,幸好发现及时,消防官兵迅速赶到将火扑灭,只烧毁了一间卧室,但周某的父亲发现刚买的电视机丢失,怀疑被盗了,于是又向警方报案。经侦查,发现受害人周某的嫂子柴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日20时许,刑侦民警在犯罪嫌疑人柴某家中将其抓获。
犯罪嫌疑人柴某作案后交代了犯罪事实,令民警意外的是,她作案的动机竟是嫉妒。9月10日,周某热情地把姐姐、嫂子等亲戚全部请到家中吃饭,商议结婚的事情,柴某看到小叔子家中装潢很漂亮,家用电器也是新的,心中极度不平衡,偷偷地藏了一把周某家中的钥匙。9月13日,柴某悄悄潜入周某家中,她觉得公婆太偏心,自己结婚时的房子与小叔子现在的家比起来相差太远,于是一边看房间的装潢一边淌眼泪,随手把擦过眼泪的纸巾扔得满地都是,后来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一张纸巾,抱起周某新买的电视机,关上门后把电视机转手卖给了废旧商店。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认为公婆“偏心”生嫉妒 嫂子火烧小叔婚房被刑拘 作者:高洁)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柴某出于嫉妒心理,故意放火烧毁小叔婚房,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涉嫌放火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涉嫌盗窃罪,应与放火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