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病逝婚外儿子能分其房产吗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男子病逝婚外儿子能分其房产吗

2014-09-23 18:46:00 作者:李华阳 5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病逝婚外儿子能分其房产吗

达州女子何某2000年同丈夫赖某结婚,二人还共同在南外买了一套房子。“结婚十几年,我们一直没有孩子,但是我们的感情很好。”几年后,赖某因病去世了,这让何某伤心不已。可是,失去丈夫的伤痛还没过去,另一个打击接踵而至。

“后来办理房产证时,我丈夫的父亲自愿放弃自己应继承的份额。他母亲早在2003年就病逝了,因此那套房子最终应该只归于我一个人。”何某说,自己正准备继承上述房屋时,突然来了一名女子文某,还带着一个五岁的孩子,要求继承上述房屋。文某说,这个孩子是赖某的儿子,因此有权继承那套房屋。

经调查了解,文某的儿子确系与赖某所生,何某对此也并非不知情。(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病逝婚外儿子来分房产 法院审理遗产纠纷案)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同样享受继承权,本案中,何某与赖某共同购买的房屋,其中属于赖某的份额应由何某、赖某的父亲和儿子共同继承。由于赖某的父亲自愿放弃其应继承的份额,所以由何某和赖某的儿子共同继承。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